

融资租赁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全文公布啦!《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 分类:登录
- 作者:
- 来源:国金财商
-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6日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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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融资租赁等“7+4”类地方金融组织纳入监管!全文公布啦!《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概要描述】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10日表决通过《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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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金财商
- 发布时间:2020-04-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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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化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方面,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发生风险事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明确市、区人民政府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性质认定、案件处置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202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本市金融健康发展,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地方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具有金融属性的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安全审慎、有序规范、创新发展的原则,坚持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和深化金融改革的目标,推动金融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制,做好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市场监管、财政、国资、宣传、文化旅游、交通、农业农村、科技、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在监管平台的运用,通过监管平台开展监管信息归集、行业统计和风险监测预警等,实现与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定期分析研判金融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处置建议。
本市协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推广金融科技应用试点,全面提升金融科技应用水平,推进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联动。
第八条 本市完善长江三角洲区域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和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同处置,推动金融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
第二章 地方金融组织行为规范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将国家规定的设立地方金融组织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官方网站、“一网通办”等政务平台上公布。
前款规定的事项中,国家规定需要审批或者对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完善组织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充分揭示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开展投资适当性教育,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财产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方便快捷的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及时处理与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争议。
第十三条 地方金融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监管要求,履行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义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制定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的标准、程序和具体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注销许可或者取消试点资格,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并予以公告。
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建立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制度安排,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可以出具书面承诺,在地方金融组织解散或者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后,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的未清偿债务。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将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承诺承担剩余风险责任的情况向社会公示。
(四)国家和本市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采取与地方金融组织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监督管理措施,针对不同业态的性质、特点制定和实施相应的监管细则和监管标准。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依托监管平台,开展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的分析、评价和监管。